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魏建中。申请执行人陈勇华。被执行人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民,总经理。关于魏建中、陈勇华与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1617元,逾期利息899.28元,诉讼费用545元,执行费69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公司歇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蒋晓荣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