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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449-1号

胡某某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49-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某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据(2015)秦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内容为胡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