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49-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某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据(2015)秦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内容为胡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