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88号
原告:詹文胜,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余林林,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文胜与被告余林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文胜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