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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88号

詹文胜与余林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詹文胜;余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88号

原告:詹文胜,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余林林,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文胜与被告余林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文胜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