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住所:昆明市东郊路**。
法定代表人:汤思远。申请执行人李洁与被执行人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官民三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洁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三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