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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2345号

左应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345号罪犯左应凯,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金磐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应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0元。罪犯左应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金磐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对其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左应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应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左应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应凯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关新

审 判 员  周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