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08号

吴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08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申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