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08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申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