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380号原告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屏淮路江南明珠苑1-18、19号。法定代表人徐士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智,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承平,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承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茅庆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