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308号罪犯甄建军,浙江省新昌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绍新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甄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甄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甄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甄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甄建军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根土
审判员 吴 炜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