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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恢字第61号

解除陈秋锋查封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张星金,陈秋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85788128-1。代表人苏龙锋,行长。被执行人张星金,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秋锋,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漳执委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秋锋所有的闽F972**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秋锋所有闽F972**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审 判 员 张  加  桂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