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王莹,女,汉族,1983年1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肖玉宝,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荣兵,男,汉族,1962年3月5日生。第三人傅敏,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生。第三人刘加明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生。
原告王莹与被告赵荣兵、傅敏、刘加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晓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