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04号原告龚根荣诉被告俞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俞爱荣应于2014年12月13日前归还原告龚根荣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俞爱荣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4年12月13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龚根荣)。届期,被告俞爱荣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龚根荣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俞爱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遭退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俞爱荣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另,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社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3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龚根荣,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月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