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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法执恢字第01号

韩从地格与韩宝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从地格,韩宝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循法执恢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韩从地格,男,撒拉族,1958年3月23日生,青海循化县人,粮农。被执行人韩宝忠,男,撒拉族,32岁,青海循化县人,粮农。申请执行人韩从地格与被执行人韩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2010)循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韩从地格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主文内容,即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11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不在家中,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循民初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17日申请人韩从地格以被执行人韩宝忠已还清借款为由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循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即韩宝忠一次性偿还韩从地格借款本息3888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玉

审判员  马建海

审判员  马春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门东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