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负责人文某,该厂厂长。被告文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文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