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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133号

王某某与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文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负责人文某,该厂厂长。被告文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文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