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刘正华,男,民勤县人。被告马立荣,男,民勤县人。被告王兆军,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华诉被告马立荣、王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