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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74号

刘正华与马立荣、王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正华,马立荣,王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刘正华,男,民勤县人。被告马立荣,男,民勤县人。被告王兆军,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华诉被告马立荣、王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