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00682号
申请执行人:文建琼。
被执行人:宫宝国、孙秀艳。本院在执行文建琼与宫宝国、孙秀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宫宝国、孙秀艳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