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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366号

谷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谷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366号原告谷某,男,1976年2月22日生。被告梁某,女,1980年6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谷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谷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谷某负担。

审判员  贾卫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