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丰镇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君如。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吉盔。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2014)丰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丰镇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工程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xxx元至丰镇市人民法院。执行员 梁春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福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