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朱庆生,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江礼彬,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江云娘,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刘寿珠,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李典生,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张显荣,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庆生、江礼彬、江云娘与被执行人刘寿珠、李典生、张显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庆生、江礼彬、江云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刘寿珠、李典生、张显荣支付赔偿款515000元并支付诉讼费5422元。经查刘寿珠、李典生、张显荣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