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
被执行人:王立琦。本院在执行张志与王立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立琦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
张志与王立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
被执行人:王立琦。本院在执行张志与王立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立琦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