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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421号

张志与王立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王立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

被执行人:王立琦。本院在执行张志与王立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立琦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