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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执字第171-1号

黄文香与徐榕佑、黄彩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文香,徐榕佑,黄彩群,徐国华,黄爱娣,姚黄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171-1号

申请执行人:黄文香,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执行人:徐榕佑,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执行人:黄彩群,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执行人:徐国华,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执行人:黄爱娣,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执行人:姚黄贵,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博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文香与被执行人徐榕佑、黄彩群、徐国华、黄爱娣、姚黄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1、被告徐榕佑、黄彩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文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2、被告徐国华、黄爱娣、姚黄贵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徐榕佑、黄彩群应负担受理费、保全费12787元。由于被执行人徐榕佑、黄彩群、徐国华、黄爱娣、姚黄贵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黄文香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榕佑、黄彩群、徐国华、黄爱娣、姚黄贵应负担申请执行费684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榕佑、黄彩群、徐国华、黄爱娣、姚黄贵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徐榕佑、黄彩群、徐国华、黄爱娣、姚黄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榕佑、黄彩群、徐国华、黄爱娣、姚黄贵银行存款人民币4568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浩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