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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00111号

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光环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光环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淮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纯。委托代理人王亚利。委托代理人李秀丽。被告徐州光环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设。委托代理人严承鹏。

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光环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34600元,由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