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淮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纯。委托代理人王亚利。委托代理人李秀丽。被告徐州光环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设。委托代理人严承鹏。
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光环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34600元,由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