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1894号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基花园3栋B2316。法定代表人陈如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柳燕,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17房间。法定代表人党勇,首席运营官。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玩家公司)诉被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游龙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游龙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北京游龙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7号楼,该公司的员工、办公设备均在上海市徐汇区,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被告北京游龙腾公司为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1、办公场所租赁合同;2、办公场所照片、视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北京游龙腾公司(承租方,乙方)与上海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的房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7号楼;乙方租赁该房屋必须且仅用于办公之用途;该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该房屋交付日期及办理交付手续日期为2014年11月1日。经审查,依据原告深圳玩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而被告北京游龙腾公司提交的二份管辖异议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7号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北京游龙腾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刘 岭
代理
审判员 张 冬
人民陪审员 李莲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