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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830-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国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曲国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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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830-1号

申请执行人:��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曲国胜,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国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以本院(2013)莱州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国胜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国胜的银行存款1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