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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1804号

齐云与北京荣恒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云,北京荣恒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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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齐云,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戈永平,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荣恒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7号院58号楼商务中心105内101。法定代表人桂荣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修远,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崔涛,男,1979年3月8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齐云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齐云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齐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上诉人齐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元,由北京荣恒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九千六百三十元(已交纳);由齐云负担六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一百七十二元,由齐云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齐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适思

审判员  刘秋燕

审判员  王爱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