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齐云,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戈永平,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荣恒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7号院58号楼商务中心105内101。法定代表人桂荣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修远,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崔涛,男,1979年3月8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齐云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齐云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齐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上诉人齐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元,由北京荣恒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九千六百三十元(已交纳);由齐云负担六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一百七十二元,由齐云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齐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适思
审判员 刘秋燕
审判员 王爱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