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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一执字第022号

罪犯靳积录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022号罪犯靳积录,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积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靳积录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积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靳积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靳积录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雄

审判员  汪克君

审判员  何彦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腾马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