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三复字第27号被告人陈虎,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叶平,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虎犯绑架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丁、张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虎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虎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丁、张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1573.5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丁、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没有上诉、抗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将卷宗材料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粤检诉二撤抗(2014)36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经过审阅案卷材料,提审被告人陈虎,听取辩护人意见,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陈虎于2011年五六月份应聘到潮阳区谷饶镇肖某丁的某针织厂做工。在工作过程中,陈虎与工厂管工肖某丙因无缝车的换针问题发生冲突而被肖某丙打骂。之后,陈虎觉得老板肖某丁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偏护其亲戚肖某丙,而对肖某丁及肖某丙怀恨在心,萌发绑架肖某丁的小儿子被害人肖某乙(1999年5月8日出生)进行杀害,再向肖某丁勒索50万元赎金的念头。2011年12月11日上午8时多,肖某乙到某针织厂七楼陈虎的宿舍玩时,陈虎觉得时机已到,便以带肖某乙外出吃东西为借口,驾驶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载肖某乙到潮阳区谷饶镇陈某乙开设的旅社,租住该旅社的203房,随后将肖某乙带到该房间里。随后,陈虎拿出自己的一部诺基亚N86手机强迫肖某乙说“爸爸来救我”的话进行录音。接着,陈虎用双手掐住肖某乙的脖子并把他按在床上致其不能动弹,陈虎又在房间中拿了一个白色枕头套拧成条状后继续勒肖某乙的脖子并打上死结,然后将被子盖在肖某乙的身上。之后,陈虎驾驶摩托车到谷某甲“富华通信”手机店购买了一张号码为135××××4621的电话卡后回到某针织厂七楼宿舍中。同日下午1时许,陈虎使用新买的手机卡打电话给肖某丁,告诉肖某丁肖某乙在其手上,向其索要赎金50万元,并在电话中播放事先录制的肖某乙的呼救声。随后,陈虎又先后二次发信息给肖某丁索要赎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日下午6时许,公安机关在潮阳区谷饶镇某针织厂宿舍七楼抓获陈虎。肖某乙被发现时证实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肖某乙符合勒死。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以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陈虎归案经过情况。2、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陈虎飞肯牌摩托车一辆、诺基亚N86手机一部、SIM卡二张,其中一张号码为135××××4621。3、移动电话通讯记录,证实:号码为135××××4621手机于2011年12月11日13:02:58拨打号码为136××××2238手机一次,通话时长1分25秒;于当天13:06:43和17:50:13向号码为136××××2238手机发送短信二条。4、移动电话短信截图,证实:号码为135××××4621的手机向肖某乙的父亲肖某丁索要赎金的情况。5、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07)金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虎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6、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侦大队第一中队于2012年6月6日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20111211”陈虎杀人案经勘查,未有条件进行脚印、指纹、DNA鉴定。(二)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丁的证言(某针织厂负责人):2011年12月11日早上8时许,我儿子肖某乙没有向家人打招呼就从家里出来。至11时许我们找他吃饭,但找不到人。13时03分,有一男子用手机135××××4621打我的手机(136××××2238),该手机的声音被调成较慢较沉的音调,该男子说:“你儿子在我手上,限你于3小时内凑足50万现金赎人,不然杀了你儿子。”接着那男子拿手机给肖某乙听,这时手机声音又恢复正常,肖某乙对我说:“爸爸来救我,爸爸来救我。”说完手机通话就断了。13时06分,该手机发来一条信息:你儿子现在在我手上,如果你不想要他死,我限你三小时内凑齐五十万现金,如果你敢报警,我马上杀了他!机会只有一次!到时我会再联系你的。到现在该男子没有联系我,我就来派出所报案。陈虎、黄某、肖某丙都是我厂员工,在此之前,陈虎先后与黄某、肖某丙发生矛盾并打架。大概在半月前,陈虎因拆车针的事与管工肖某丙发生矛盾,肖某丙是我堂弟,我进行处理后陈虎认为我偏袒肖某丙。此事之后,陈虎对其他员工不理不睬、工作不再积极。辨认笔录,经肖某丁辨认,指认出第10号照片是其小儿子肖某乙;指认出手机短信截图。2、证人肖某丙的证言(某针织厂管工):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时许,陈虎因拆无缝机器的针与我发生矛盾,我用手推他致双方发生打架。肖某丁先后与我和陈虎谈话批评,平息了事情。3、证人廖某的证言(陈虎的女朋友):2011年12月11日上午约10时,陈虎自己一个人到我打工的厂里找我,我问他有什么事,他说想我了来看我一下,然后就走了。当天12时33分,我接到陈虎的电话(号码是134××××3027),他说他睡不着。我当时就叫他赶紧休息,否则晚上上班怎么办,当时我有事就挂了电话。大约2个月前,陈虎曾告诉我他与厂同事打架,对方是老板亲戚,老板偏袒他的亲戚。4、证人邬某的证言(旅社管理人员):我的外甥陈某乙在谷华路中段上堡片区经营一家小旅社,由我负责管理。2011年12月11日上午9时多,有一个男子来旅社开了203房,我收了他40元住宿费并带他进入房间,约20分钟后该男子离开旅社。10时许,该男子带了一个10多岁的男孩来到203房,后来我就不清楚了。至当日18时多,派出所同志带203房住客男子来旅社检查,我才知道出了命案。辨认笔录,经邬某辨认,指认出第3号照片(陈虎)的人就是2011年12月11日9时多在潮阳区谷饶镇陈某乙经营的旅社开了203房的男子,该男子于当天上午10时多带了一个年约10岁的男孩到203房。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旅社经营者):我在谷华路中段上堡片区开了一家小旅社,由我姨夫邬某负责管理。6、证人邱某福的证言(“富华通信”经营者):我在谷饶镇开了一家“富华通信”手机店。2011年12月11日上午10许,有一个约20多岁的男子来到我的手机店购买一张手机卡,我帮他激活,号码是135××××4621。随后该男子就往创大路中学方向走去。辨认笔录,经邱某福辨认,指认出第9号照片(陈虎)的人就是在其手机店购买号码为135××××4621手机卡的男子;指认出其销售手机卡地点的照片。(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现场于肖某乙颈部提取白色布条一条。2、侦查实验笔录,证实:陈虎能使用其诺基亚N86手机在手机通话过程播放事先录制好的录音并让通话对方手机听到。(四)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尸)字(2011)12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肖某乙死因符合勒死。(五)视听资料肖某丁家宿舍及门口监控录像、谷某甲治安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陈虎于2011年12月11日上午8时多骑摩托车载肖某乙外出的情况。审讯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审讯陈虎的情况。(六)被告人供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陈虎的供述:2011年五六月份,我来到潮阳区谷饶镇大坑村肖某丁的某针织厂打工,平时住在该厂七楼宿舍。案发前一个多月的一天下午,我工作的无缝车车针多次损坏,多次修理并向肖某丁的堂兄弟肖某丙领取新针换,但肖某丙不肯拿新针给我换。我为了不让厂扣工钱就去拔机器的针来替换,被肖某丙发现后双方发生冲突打架。当天,老板肖某丁来处理此事时站在肖某丙一边,指责我不对并骂我。我很气愤,理论说机器本来是坏的,但老板还是说我不对。我就生气地对他说:“你这样处理会后悔的。”肖某丁说:“你想怎样就怎样。”此后,我对肖某丁及肖某丙怀恨在心,萌发了杀死肖某丙及肖某丁一家的想法。我计划先从肖某丁的小儿子肖某乙(“白猪”)下手,打算绑架他杀害后再向肖某丁勒索50万元赎金,诱骗肖某丁出来将其杀死拿走赎金,接着骗肖某丁老婆出来杀死,后将肖某丁其他子女逐一杀死。12月11日上午8时许,我在某针织厂7楼楼梯口遇见肖某乙,他一个人说要来我的宿舍玩,我觉得实施杀人的机会来了,就叫他来我的宿舍玩。玩一会儿后,我骗他一起去吃早餐。我让他先出去到厂的后面等我,我骑自己的红色摩托车兜到厂后面接上他。然后,我就载着肖某乙开往大坑桥头,后沿谷饶华侨医院、塔脚、香港城、谷饶邮局到谷某乙一个没有名字的小旅馆。我就向管旅社的老头交了130元房租,租了203房三天,然后就带肖某乙进入旅社203房。肖某乙坐在房间里看电视,我就拿出自己的一部诺基亚手机让他说“爸爸来救我”的话并要录音。肖某乙就哭了起来,我就恐吓他不说就弄死他,如果说就放他出去,后肖某乙就按照我的意思录音。录音后,我就用双手去掐肖某乙的脖子,肖某乙就反抗并用双手抓我的衣服,我就继续用力掐其脖子直至其不能动弹。后我怕他不死,我拿起一个枕头,将枕芯拿掉,将枕头套拧成一条套住肖某乙的脖子并打上死结进行勒紧,后再拿起被子将肖某乙盖上。接着,我用桌上的毛巾将我留在桌子、椅子上的指纹擦洗掉,并抽了一根烟,把烟头丢厕所用水冲掉,后用衣服套在我的手上将门反锁后离开。接着,我开摩托车到华侨医院附近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张50元的手机卡,并叫店主帮我开通。上午10时许,我就打电话给我的女朋友廖某并到她厂里看了她一下,没说什么事。后我回到某针织厂七楼宿舍。中午12时30分左右,我用我本人的手机134××××3027打电话给我女朋友廖某问候后,又马上换上刚买的手机卡打电话给肖某丁,用普通话对肖某丁说:“你儿子现在在我手上,你如果不想你儿子死,我限你三小时内准备五十万元”,并播放事先录肖某乙说的那句“爸爸,来救我”的录音给肖某丁听,然后就挂断了电话。我怕他没听清楚,就马上给肖某丁发了一条短信,内容和我说的一样。至当天晚上5时多,我又使用买来的电话卡发了一条短信给肖某丁,问他钱准备好了没有。过后,我一直在宿舍等肖某丁回复,并准备约他到衡山公园交接后,对其进行杀害。若能成功,就再约他的老婆和其他子女到衡山公园逐个将他们杀害。到晚上6时许,我就在宿舍被公安人员抓了。辨认笔录,经陈虎辨认,指认出肖某乙、某针织厂宿舍及门口录像截图、沿途录像截图、作案使用的摩托车、杀害肖某乙的旅社及房间、白色枕头套以及作案使用手机卡、手机上显示的发给肖某丁勒索赎金的信息照片、购买作案手机卡的地点,作案后藏匿手机卡的棕色休闲鞋的照片。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抗诉:(201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认定被告人陈虎绑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陈虎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一审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明显不当,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粤检诉二撤抗(2014)36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虎绑架并杀害人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陈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不必立即执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另作出准许撤抗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陈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斌
代理
审判员 周 彦
代理
审判员 曾观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音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