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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03号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小勇、赵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小勇,赵玲,湖北勇胜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03号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行长。

被告:叶小勇,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蕲春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赵玲,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湖北勇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锦城社区4栋907号。

法定代表人:叶知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银行)与被告叶小勇、赵玲、湖北勇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小勇、赵玲、勇胜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价值13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其银行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小勇、赵玲、湖北勇胜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价值13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向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若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