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78-86号
申请人: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上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谈少女。
委托代理人:何华洲,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杨敏儿,女,汉族,1995年4月13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被
申请人:邱小宝,男,汉族,1981年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被
申请人:朱文素,女,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铜梁县,
被
申请人:梁玉华,女,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被
申请人:邓贵喜,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巴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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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熊海英,女,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巴东县,
被
申请人:林日辉,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
申请人:李桂香,女,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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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伯琼,女,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关于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对杨敏儿等九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九案中,被申请人杨敏儿等九人在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本系列案涉及的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申请人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依法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无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417号、1404号、1398号、1402号、1388号、1389号、1392号、1394号、139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申请人负担;另一半1800元由本院退回给申请人。
审 判 长 陈向科
审 判 员 朱莉娜
代理
审判员 邱炜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