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1520号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清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昆玉高速路)广卫收费站旁。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淑波,男,汉族,玉溪市华宁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淑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退还原告126元。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纯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