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民初字第46号原告米某。被告张某,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前山煤矿工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永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宇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