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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00686-2号

刘兰心、查兴合与胡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兰心,查兴合,胡寿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686-2号

申请执行人:刘兰心,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申请执行人:查兴合,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胡寿青,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胡寿青所有的皖GC51**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