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陈启洞诉被告罗根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启洞,罗根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810号原告陈启洞,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柯金敏,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根平,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诉讼代表人裴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洞诉被告罗根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启洞与被告罗根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庭外调解达成协议,故原告陈启洞于2015年4月16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根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启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罗根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2.18元,由原告陈启洞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林春治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英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