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李兰芹,女。
被告:临泉县高塘乡人民政府。住址临泉县高塘街上。
法定代表人:王大波,任该政府负责人。
第三人:万建华,男。
第三人:万建忠,男。
原告李兰芹诉被告临泉县高塘乡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权属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高塘乡人民政府已决定立案,并于2015年4月3日将受理宅基地确权通知书送达李兰芹,原告李兰芹以被告已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兰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长 李煌真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程晓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亚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