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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一初字第8号

合德与扎西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0-09-08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合德;扎西端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书                  (2015)河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合德,男,蒙古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河南县人,住该村。 被告扎西端智,男,蒙古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河南县赛尔龙乡尖克村人,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德诉被告扎西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红 卓 玛

审判员郝 长 勇  人 民 陪 审 员达日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 智 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