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书 (2015)河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合德,男,蒙古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河南县人,住该村。 被告扎西端智,男,蒙古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河南县赛尔龙乡尖克村人,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德诉被告扎西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红 卓 玛
审判员郝 长 勇 人 民 陪 审 员达日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 智 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