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八二五大街788号。负责人肖加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喜、林燕元,该行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林金建,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金阳,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林金建、林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九十七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林建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