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柳xx,女,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系窑街回民小学教师,现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恒富花园。被告xx兰州红古支行营业室,住所地: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法定代表人高x,系该行行长。
原告柳xx诉被告xx兰州红古支行营业室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兰州红古支行营业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柳xx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