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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柳荣秀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红古区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xx,xx兰州红古支行营业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柳xx,女,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系窑街回民小学教师,现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恒富花园。被告xx兰州红古支行营业室,住所地: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法定代表人高x,系该行行长。

原告柳xx诉被告xx兰州红古支行营业室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兰州红古支行营业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柳xx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