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233号
申请执行人:费建国,男。
被执行人:郑刚,男。本院在执行费建国申请执行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伍佰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茳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