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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233号

费建国与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费建国,郑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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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233号

申请执行人:费建国,男。

被执行人:郑刚,男。本院在执行费建国申请执行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伍佰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茳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