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辛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张才松。法定代理人张仁友。法定代理人郭陶芝。委托代理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大楼十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被执行人吴战士。张才松与吴战士、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吴战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才松各项损失合计141527.51元,并承担诉讼费2916元,被执行人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苏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诉讼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P×××××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申请执行认为上述车辆价值有限,请求本院暂不予拍卖。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44443.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伟助理
审判员 甘国露
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