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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95号

叶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95号

原告:叶某,女,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代理人:郑华。

被告:蒋某,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明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健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