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95号
原告:叶某,女,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代理人:郑华。
被告:蒋某,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明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健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