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特字第0009号申请人黄XX,申请人要求宣告夏XX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夏XX,现在由申请人黄XX抚养。夏XX和郭XX现在系夫妻关系,夏XX生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申请人陈述,因被申请人夏XX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且还患有××症,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夏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
本院查明夏XX和郭XX系夫妻关系,夏XX生有四个子女。被申请人夏XX与申请人黄XX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代理人黄宇阳与被申请人夏XX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夏XX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院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夏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黄XX为被申请人夏XX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夏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黄XX为夏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包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