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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特字第0009号

黄丽珠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0-08-1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黄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特字第0009号申请人黄XX,申请人要求宣告夏XX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夏XX,现在由申请人黄XX抚养。夏XX和郭XX现在系夫妻关系,夏XX生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申请人陈述,因被申请人夏XX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且还患有××症,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夏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

本院查明夏XX和郭XX系夫妻关系,夏XX生有四个子女。被申请人夏XX与申请人黄XX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代理人黄宇阳与被申请人夏XX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夏XX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院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夏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黄XX为被申请人夏XX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夏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黄XX为夏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包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