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55号潘宝年:你申请执行余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25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30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15年4月17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金宝民初字第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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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宝年与余太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55号潘宝年:你申请执行余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25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30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15年4月17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金宝民初字第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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