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373号
申请人:卞某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张某,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卞某某、张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卞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17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卞某某的医疗费381元,由申请人张某承担,于2015年4月17日前支付;申请人卞某某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763元由申请人张某承担,于2015年4月17日前支付;申请人卞某某的车损428元,由申请人张某承担,于2015年4月17日前支付;
四、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