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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328号

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学福、张永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学福;张永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9987277-3,地址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法定代表人李仕祥,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仕华,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业务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单汝贵,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杨学福,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张永玉,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学福、张永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王世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