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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桓执字第744-3号

张健与孙向平、淄博仁通食品研究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健,孙向平,淄博仁通食品研究所,邓秀青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桓执字第744-3号

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孙向平,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仁通食品研究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楼**号。

负责人:孙向平,所长。

被执行人:邓秀青,女,16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张健与被告孙向平、邓秀青、淄博仁通食品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向平、邓秀青、淄博仁通食品研究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健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