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桓执字第744-3号
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孙向平,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仁通食品研究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楼**号。
负责人:孙向平,所长。
被执行人:邓秀青,女,16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张健与被告孙向平、邓秀青、淄博仁通食品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向平、邓秀青、淄博仁通食品研究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健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