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747号申请执行人王修文,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无业,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昆明高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修文与被执行人昆明高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的(2012)官民一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修文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交付,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修文已经取得云A×××**雷克萨斯轿车的所有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民一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