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15号申请人何某某,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向阳村。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何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某某、杨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玉林执行员 肖云伟执行员 龙伯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