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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15号

何某某与尹某某、杨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某,尹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15号申请人何某某,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向阳村。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何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某某、杨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玉林执行员  肖云伟执行员  龙伯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