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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朝刑初字第01817号

庞旭等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旭,马建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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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年朝刑初字第018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旭,男,1983年7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建鑫,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回族,高中文化,住北京市朝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被告人庞旭、马建鑫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因被告人庞旭脱逃,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刘 欢

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想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