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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403号

交城县玄中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与王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城县玄中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王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403号原告交城县玄中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夏家营镇段村。法定代表人康三狗,总经理。被告王玉峰,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城县玄中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城县玄中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城县玄中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城县玄中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交城县玄中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万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宇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