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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4061号之一

陈盛祥、胡丽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盛祥,胡丽结,梁永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4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盛祥,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胡丽结,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永盛,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永盛、胡丽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918.95元(含执行费3121.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