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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517号

何秀英、刘艳凤等与詹文喜、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秀英,刘艳凤,刘艳芳,刘艳真,余茶香,詹文喜,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517号

原告:何秀英。

原告:刘艳凤。

原告:刘艳芳。

原告:刘艳真。

原告:余茶香。

被告:詹文喜。

被告: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办公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英、刘艳凤、刘艳芳、刘艳真、余茶香与被告詹文喜、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英、刘艳凤、刘艳芳、刘艳真、余茶香以该起交通事故共造成四死两伤,现两位伤者仍未治疗终结,为了保证死者家属和伤者能公平、合理地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储润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